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范围
(相关资料图)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资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23〕22号)标准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一)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200元/人,个人需缴纳1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126元/人,个人需缴纳84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其他农村低收人人口资助标准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可参照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列支,资助后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全市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二)资助参保对象中属于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规定由所属福利供养机构负责在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所需参保资金210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供养机构承担。
(三)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2023年度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名单为准,与各相关部门做好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四)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凭本人《税收完税证明》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资助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与本地区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参保缴费台账,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圆满完成2024年度困难群体资助参保任务。
(六) 本通知从9月1日开始实施。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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